物业公司因消火栓无水被判赔1000元

发布于 2015-12-17 09:06:00

樟木头一小区住户因充电引发小火灾,消防人员到场后发现楼道消防栓无水。事后,住户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市第三法院判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需承担业主少部分损失,赔偿业主1000元。

2013年1月7日上午11点半,樟木头镇某花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业主家客厅着火。消防人员到场后,却发现楼道消防栓无水,只好采取其他措施将火扑灭。

据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为业主充电引发,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该业主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任由消防栓无水,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应赔偿消防栓无水而延误救火时间所损失的财产30%,共计4万元(业主按装修费用计算)。

法院调查后认定,火灾是业主出门前在沙发上给手电筒电池充电过久引起,应自行负事故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任由楼道消防栓无水,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延迟火灾扑救时间,应对所造成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可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酌情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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