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被锁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用的50%,共计5928.5元。
2015年4月5日,方女士去住在中远两湾城小区的朋友家玩,并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内。因喝了点酒,方女士当天没有将车开走。4月7日晚,方女士取车时发动车辆,发现有异响并且行动受限。方女士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前轮上挂了铁链条锁和一把挂锁。方女士找来物业保安,保安见车辆外观并无大的损伤,提议让方女士倒车来方便开锁。但方女士担心因为再次移动车辆会损毁车辆,因此叫来了拖车,并拖至4s店维修。经检查发现,因车辆被锁前行导致左前制动钳、制动钳的支架、制动钳的合体、龙骨、橡胶阀损坏,产生了1万多元的维修费。因与中远物业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方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远物业辩称,该小区业委会公约规定未经许可的外来车辆不得过夜停放,并且在停车证上载明了“外来车辆不得在本小区过夜、过夜上锁并需支付开锁手续费50元”的字样,另外还在方女士被锁车辆车窗前放置了一张告知单,告知开锁的联系方式。方女士取车时,该告知单不翼而飞。
法院审理认为,住宅小区系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形式决议形成小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人基于物业合同的约定及小区内部决议的相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外来人员及车辆对此应给予尊重。该案中,方女士驾车进入中远两湾城小区,亦应尊重、遵守该小区的秩序,接受小区的管理。而关于过夜车上锁事宜在原告进入小区时领取的停车证有告知,方女士因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晓,存在疏忽大意。其次,方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启动之前没有按照安全驾驶规范例行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再次,中远物业根据小区管理规定对无证停放过夜车辆上锁,但仍应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将车轮锁住会产生潜在危险,中远物业理应给予方女士充分的告知和提醒,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除了方女士进入小区时出示的停车证上有相关较小字体提示不得过夜停车的告示外,中远物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对原告进行充分、有效的提醒,存在告知不充分、提醒不到位的过错。因此,对于方女士所受财产损害,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确定由中远物业对方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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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公司因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法院判决承担50%维修责任
中国网1月22日讯为整顿外来车辆违规停放,上海一小区的物业公司,对一位访客的过夜车辆采取了前轮锁车的警示。不料,车主不知车胎被锁,启动车辆导致车损,并造成过万元的修车损失。为了这笔无端的修车费,车主将物业公司告进了上海普陀法院。
过夜车被锁造成严重车祸
2015年4月5日,方女士去住在中远两湾城的朋友家玩,并将车辆停放在35号楼附近的地面停车位内。当晚,因和朋友聊得尽兴且喝了酒,方女士遂决定先将车临时停在小区内,等酒醒之后再回来取车。
4月7日晚上,当方女士回来取车时发动车辆,发现有异响并且行动受限。下车一看,才发现车辆左前轮上挂了铁链条锁和一把挂锁。
一头雾水的方女士找来物业保安一顿质问,保安见车辆外观并无大的损伤,提议让方女士倒车来方便开锁。但方女士担心因为再次移动车辆会损毁车辆,因此叫来了拖车至4S店维修。经检查发现,因车辆被锁前行导致左前制动钳、制动钳的支架、制动钳的合体、龙骨、橡胶阀损坏,产生了1万多元的维修费。
物业表示锁车前已经告知
在和中远两湾城小区物业的沟通中,物业声称,之所以采取锁车的方式,是因为该小区业委会公约规定未经许可的外来车辆不得在本小区过夜停放。在方女士进小区领取的《停车证》上,已经载明了“外来车辆不得在本小区过夜、过夜上锁并需支付开锁手续费50元”的字样。另外,物业人员在锁车时,已经在车窗前放置了一张告知单,告知开锁的联系方式。
不巧的是,5日当晚方女士喝了酒不能驾车,方女士的朋友也未提示她不能停车过夜。待到7日方女士取车时,本应在车窗前的告知单不翼而飞。而方女士行车前也未注意到车辆被锁,这才发生了这一幕。
锁车管理停车历经磨合
事实上,在事发小区已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的纠纷。因为小区内停车位原本就紧张,外来车辆涌入停车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业委会通过公约决定采取上锁的方式整治外来无证停放的车辆,这一公约已经实行了1年多。该规定刚实行的时候,一天锁车五六十部,不少业主有意见,也有不少争吵,甚至电视台、警方都介入过。但为了小区整体的车位管理,通过物业方沟通解释后业主们也表示了理解。
由于对高额修车费的支付无法协商,方女士决定起诉小区物业公司,索赔车损近1.2万元。
住宅小区系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物业管理人基于物业合同的约定及小区内部决议的相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外来人员及车辆对此应给予尊重。因此,本案中方女士驾车进入中远两湾城小区,亦应尊重、遵守该小区的秩序,接受小区的管理。而关于过夜车上锁事宜在原告进入小区时领取的《停车证》上已有告知,方女士因未仔细阅读而不知晓,存在疏忽大意。其次,方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启动之前没有按照安全驾驶规范例行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
但同时,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管理规定对无证停放过夜车辆上锁,但仍应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将车轮锁住会产生潜在危险,中远物业理应给予方女士充分的告知和提醒,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除了方女士进入小区时出示的《停车证》上有相关较小字体,提示不得过夜停车的告示外,中远物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对原告进行充分、有效的提醒,存在告知不充分、提醒不到位的过错。
综合考量,对于方女士所受财产损害,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确定由中远物业对方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最终,普陀法院判决:中远物业公司承担方女士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用的50%,共计人民币5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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