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拆除电梯门禁系统

发布于 2016-01-29 09:19:00

广西柳州一物业公司给电梯加装了门禁系统,并限制欠交物业费的业主乘坐,业主联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安装电梯门禁系统未征得业主同意,且未公布收费依据,有要挟业主缴纳物业费之虞,判令其拆除电梯门禁系统。

2015年6月,家住柳州市金绿洲如意家园33栋的业主发现,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在该单元两部电梯安装门禁刷卡系统。三个月后,有部份业主发现电梯门禁卡无法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反馈称无法正常使用门禁卡的均为拖欠物业费的业主。

此后,该小区一些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解除门禁卡与物业费的捆绑或恢复原使用正常的门禁卡,物业公司均未理会。

业主们认为,此举为物业公司利用单元门的门禁卡有效期授权来“捆绑”收取物业费,没有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无法刷卡开关单元门、无法刷卡使用电梯;已交物业费的业主只能在已交物业费期间刷卡开关单元门和乘坐电梯,刷卡乘坐电梯只能到其物业所在楼层,无法自由到达其他楼层,给出行造成极大不便。

对此,该小区33名业主联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物业停止使用门禁卡有效期授权来“捆绑”收取物业费,并拆除两部电梯的门禁刷卡系统。

2015年12月3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庭上,物业公司辨称,有21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达几年之久,严重影响了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含电梯和门禁)。由于电梯属于公共设施,每年产生大量费用需从物业费中开支。21名业业长期拒交物业费,没有尽到业主对公共设施维护的义务,也就不能享受使用电梯的权利。而且电梯不是21名业主回家的唯一通道,既然不愿尽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也就不能享受乘座电梯回家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电梯门禁,限制业主原有权利,对业主权利造成妨碍;且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电梯费、电梯维保费用方可获得电梯门禁授权,又未公布合理的收费依据,有以电梯门禁授权要挟业主缴纳物业费之虞。

最终,法院判定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电梯门禁系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后,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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