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业公司提价程序不合法拒交物业费败诉案例

发布于 2016-01-27 09:59:00

张某以物业公司提价程序不合法,拒交物业费败诉案。

2015年6月,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张某为北京市石景山区XX中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产权人,某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依法为张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但张某至今仍拒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4492.33元。某物业公司因此起诉。

张某辩称:某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涨价程序,我不认可,我们小区14年来一直没有增加物业费,在物业合同里面非常明确的写了建筑平米的物业价格。之前某物业公司曾经试图调价,但是因为小区绿化等不达标调价未成功,至涨价时小区绿化也没有达标,所以怎么就涨价了。物业征求函存在虚假,因为小区内有一半的人是不交物业费的,向这些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征求意见显然不合理,物业费涨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不能认可某物业公司涨价行为。

某物业公司提交了《入户征询比例统计结果》,该结果中有监票人周某于2011年12月26日的签字,经法院工作人员至该社区居委会询问,该社区知晓涉诉小区2011年物业费提价一事,周某2011年确系该社区工作人员。另,经法院向石景山区建委物业管理科核实,该单位知晓涉诉小区2011年物业费提价一事,该单位工作人员签收了物业公司提交的提价告知材料,但此非提价的必经程序,物业费提价程序应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调查后认为:某物业公司上调物业收费的行为符合形式要求,并向XX中区社区居委会、石景山区建委物业管理科进行了汇报。本院认为如果张某认为提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而非在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诉讼中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解决。

【律师观点】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依据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物业费的提价程序,应当符合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条件,例如本案中,物业公司进行物业费提价程序应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擅自提价存疑的,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而以拒交物业费对抗物业公司的不合法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承担相应违约金、滞纳金等额外损失,得不偿失。

【实例参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9008号《张某与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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