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高某对物业公司捆绑收取电梯费、物业费不满,拒交物业费败诉案。
2008年12月30日,沈阳某物业公司与高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交纳标准、交纳期限等各项内容。物业费标准经沈阳市物价局文件批复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电梯费每人每月12元,每年交纳。高某拖欠2013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物业费4668元,电梯费288元。沈阳某物业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某辩称:沈阳某物业公司主张期间我确实没有缴纳物业费、电梯费,理由如下:……四、原告擅自将小区物业费与电梯卡收费捆绑,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客观上接受了沈阳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承担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现高某拖欠物业费、电梯费,显系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高某提出的抗辩意见,不是拒付物业费、电梯费的合法理由,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关于捆绑式收费,现行司法实践的裁判口径并不统一。以本案中物业公司捆绑收取物业费、电梯费的情形为例,有案例认为物业公司此种做法不妥,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按照其过错比例降低收取物业费、电梯费。这就与本案中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从案例的数量统计来看,目前法院的裁判规则仍然认为物业公司将物业费、电梯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捆绑收取的做法并不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法定理由。
在物业公司捆绑收费的性质暂未确定的情形下,业主应当先按照约定缴纳应缴的物业费,避免产生违约金、滞纳金。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不合理的,可以事后采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向法院直接起诉等合法方式寻求维权。
【实例参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746号《沈阳某物业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550号《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