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出小区未加询问,车主起诉物业

发布于 2016-03-11 10:12:00

车出小区未加询问,车主起诉物业

结果:赢了

车停小区被人“开”走

无独有偶,家住解放路某小区陈先生,2012年9月7日晚,越野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走,陈先生当即报了警,目前案件也在侦查阶段。

他也认为汽车在小区内被盗,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对此负责,因此也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责任。

业主向物业索赔5万

今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先生称,2012年9月8日晚11时,自己停在小区停车场的越野车被一名陌生男子将车门打开发动,而当车辆从小区大门离开时,小区保安未加以询问和登记。陈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存在过错。

车辆被盗后,因陈先生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赔付了13万余元,车辆原价为18万元,他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小区物业辩称,业主车辆被盗属实,但陈先生一直欠缴物业费和停车费,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主要义务,属根本违约。而物业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仅系对车辆秩序的管理和指挥,而非保管,物业已完全履行合同,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物业被判担半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约定中规定,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必须做到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但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涉案车辆被小区外陌生人员驶离该小区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予查问、登记,对原告车辆的被盗,物业公司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所提赔偿损害与物业费、停车费是否缴纳并无关联性。最后,法院酌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目前,物业公司已向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证据是关键

而汽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一案,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合同中约定车辆进出必须登记。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汽车被开出时,物业并未进行登记。物业这一行为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会就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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