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住建委业委会备案不符合程序败诉

发布于 2016-03-17 09:35:00

业主状告住建委业委会备案不符合程序败诉

昨天,一起业主要求住建部门撤销小区业委会备案的行政诉讼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是新港天城一期小区的一名业主,被告为区住建局,该小区业委会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

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此案是否可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期限、备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依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被告是受理住宅小区业委会备案的行政主管机构,所以本案应该在可诉范围内。而被告认为,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服务,同时备案行为对业主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所以本案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

对于诉讼期限,被告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而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是在一年多前,因此超过了诉讼期限。原告认为,自己并未看到此前会议和选举的相关公告,等到2015年8月,小区内张贴出一张公告,才知道了业委会选举的相关事项,由此提起诉求,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备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庭审上双方争议最多的地方。原告认为,被告在受理备案申请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业委会提交的部分材料失实,而且选举程序违法。例如,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应提前15天告知业主,但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召集时间不足15天;业委会选举的投票,存在无授权代签等问题,有效选票数量不符合法定条件;部分业委会委员的资格存在问题,不符合法定条件等。

被告认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业委会备案所需的材料,该小区业委会在申请备案时,已经交齐了此条规定的所有材料,所以备案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被告认为,业委会如何选举产生、委员资格怎么认定等,这些权力都归业主大会所有,被告无权干涉,即无权对选举程序进行审查。

对于业委会选举过程,第三人在庭上表示,选举过程和程序都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庭审上,法官支持了原告的部分意见,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被告对业委会备案申请有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本案在行政诉讼范围内;依照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此本案在诉讼期限内。

法官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撤销该小区业委会备案的诉求。法官表示,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要求,被告在受理备案申请的过程也尽到了审查义务,原告要求撤销备案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业委会成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法院认定这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

经过合议庭商议,法官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采访体会

新港天城一期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自去年上半年开始不断上演,相关的官司打了好几回,业主的抗议活动也组织了好几次。从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中,记者感受到了当下小区物业管理的痛点:业委会组建难,想发挥作用更难;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想辞退“管家”难上加难;小区物业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管理模式简单粗放,与规范化、品质化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都到了破解的临界点。如何让我们的小区生活更加和谐,如何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这需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需要主管部门的积极作为,同时更需要小区业主的主动参与。毕竟,小区该怎么管,说话算数的只有业主。当然,代表大部分业主的业委会更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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