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拆承重墙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发布于 2016-03-21 10:07:00

业主私拆承重墙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2015年2月6日,业主陈某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同年2月11日,陈某提出装修申请,物业公司书面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并签署《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承诺书》等文件,其中明确指出陈某居住的楼宇系砖混砌体结构,严禁拆改承重墙。

之后,陈某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陈某拆除了该房屋南面中间房间的北墙,此墙体系承重墙。物业公司发现后,即予以制止,并于同年4月6日发出了装修整改通知单,多次责令恢复原状。但陈某未予理睬,继续在该承重墙处,制作安装了衣橱。为此,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房屋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给其他业主造成安全隐患,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判决陈某立即将其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主审法官指出,砖混结构主要由承重墙体承重,承受荷载。依照相关物业、建筑管理法规及本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任何装修均不得影响楼宇的结构安全。本案中,陈某擅自拆除承重墙,影响了楼宇的结构安全,对其所居住的楼宇造成安全隐患,使公共权益受损,陈某应将其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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