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铁链绊倒致婴儿骨折

发布于 2016-05-11 09:44:00

业主被铁链绊倒致婴儿骨折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小区物业公司为规范车辆统一停放,在小区景观路上设置石墩及铁链,没想到,小区业主夜间散步时被铁链绊倒导致骨折,状告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市中级法院二审日前支持业主诉求,判物业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

婴儿小川(化名)居住在东湖高新区光谷大道某小区,2013年6月7日晚8时许,奶奶抱着他在小区里散步,沿小区内主干道行走至一景观路路口时,被路口石墩中间设置的铁链绊倒在地,致小川受伤。医院诊断:小川右股骨中段骨折。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

2013年7月,经小川父母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小川的损伤不构成人体损伤残疾,伤后护理时间为90日,后续治疗费12000元或据实赔付。

小川父母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川的受伤负有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川父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该小区内设有可供车辆通行的主干道,主干道与部分楼栋之间有铺设地砖的景观路连接,主干道与景观路呈“丁”字形。路口对面路边设置了路灯,夜间路灯打开时,灯光较暗。物业公司为阻止车辆随意停放,沿主干道两边安置石墩,石墩四角涂有红白相间的夜光油漆,并用铁链连接。设置石墩使景观路路口变窄。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小川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向小川承担侵权主要责任。其奶奶在夜间怀抱小川散步时,应当特别注意避让道路上的障碍物,避免对小川造成损害。但奶奶未完全尽到注意职责,是造成小川受伤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小川各项损失近3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小川在小区内由奶奶抱着散步,因碰到物业公司为防止车辆停泊而设置的石墩及铁链摔倒,造成小川受伤完全是由于奶奶未尽注意义务所导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

应尽安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分析:物业公司在事发居民小区岔路口设置石墩,虽然石墩上涂有夜光油漆,但铁链上没有警示标识,降低行人发现该障碍物的可能性;虽然事发路口对面路边设有路灯,但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晚路灯已打开。即使路灯打开,从照片显示,灯光较暗,常人不容易发现石墩间的铁链。另外,小川受伤是因奶奶被铁链绊倒所致。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小川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向小川承担侵权责任;小川的奶奶也有未尽到监护职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小川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奶奶,奶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奶奶在夜间怀抱小川散步时,应当特别注意避让道路上的障碍物,避免对小川造成损害。但奶奶未完全尽到注意职责,作为被委托监护人,是造成小川受伤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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