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梯故障致人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6.7万

发布于 2016-05-16 14:09:00

电梯出了故障,82岁的费爹爹在走出电梯时摔倒受伤。老人选择了依法维权。昨悉,硚口区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六成责任,赔偿费爹爹6.7万余元(包括前期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

2015年3月11日上午,费爹爹乘电梯上楼回家时,电梯发生故障无法上行,他走出电梯时摔倒在地,后被闻讯赶来的物业人员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7天。费爹爹经鉴定为9级伤残,遂于同年10月将物业公司及电梯生产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电梯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居民反映的电梯故障未予以有效解决,未能有效保障居民乘坐电梯时的安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物业公司在赔偿完后,可另行向电梯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费爹爹年过82周岁,自身行动不便,事发时还要照顾视力不佳的老伴,没有合理的考虑到自身情况。酌定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费爹爹自身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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