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困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6-05-12 09:20:00

电梯困人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近年来电梯伤人的新闻屡见不鲜,裕安区法院近日也受理了类似的案件。

2016年1月21日17时许,王女士携幼子乘坐电梯回家,电梯在运行中突然断电停止,二人被困电梯约十分钟,王某在电梯内打电话向物业工作人员求救,但物业迟迟未能露面,直至电梯恢复正常,王某匆忙带着孩子从电梯内出来。王某一年前因心脏不好做过手术,此次在电梯内被困,加上小孩一直哭闹,导致其严重心悸,心血不足,住院治疗。出院后的王某向物业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合计四万余元,并提供了相关120的出车记录、鉴定报告、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物业公司则辩称在电梯使用前后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且电梯年检均为合格,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有维护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王某母子因电梯故障,受到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电梯前期检测符合安全标准,不属于免责理由,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母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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