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放期间被人损坏,修复价格达到22万元。最终,这笔钱由物业公司埋单。
俞先生将路虎越野车停放在北京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期间,路虎车被一名醉酒男子用铁锤砸坏,车辆多处受损,经鉴定修复费共计22万元。俞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碰撞”保险责任。
随后,俞先生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俞先生认为,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保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汽车修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车辆被砸完全系侵权人的刑事犯罪行为所致,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履行了巡逻、监控、安全防范和制止犯罪分子砸车等义务,当班保安因制止砸车被打伤,物业公司为此支出医疗费770多元,物业公司对于涉案车辆被砸没有任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