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设施打造“私家花园” 任性业主被判恢复原状

发布于 2016-06-28 09:22:00

林某在某小区购置一套独院房屋,入住时不仅对自己房屋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更是将个人喜好扩展至小区公共景观和绿化带,小区物业劝阻未果后,该小区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对小区绿化带及休闲道路等设施恢复原状。近日该案终结审理,林某被判恢复原状,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业主林某在某小区购置房屋并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大量建筑垃圾被堆放到车库西面,而位于林某房屋西侧有该小区的景观建筑走廊。林某装修完后将垃圾一起推到小区荷花池延伸部分,造成小区原有中央景观荷花池延伸部分被填埋。几年来,林某对建筑垃圾不仅没有清理,还种上了葡萄藤和蔬菜。

2015年5月期间,林某又将房屋西侧外墙公用部分上的景观石和休闲道路上的鹅卵石予以毁坏,试图浇制水泥场,此举被小区物业及城管部门阻止。

2015年5月12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对该小区走廊东侧绿化地带、荷花池及休闲道路恢复原状,所需的恢复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公用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最终判决被告林某应对被填埋的中央景观荷花池的延伸部分予以清除填埋物并恢复原状,对围墙外的公用部分地上的石子予以清除,并对景观石头、休闲道路上的鹅卵石予以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近几年因小区内擅自搭建、改造引起的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纠纷逐渐增多,该类案件多发生于别墅及花园洋房小区。业主在购置房屋后精心装修为求“称心如意”虽是人之常情,但如若一味追求“尽显个性”而无视法律规定,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终还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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