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履行屋顶漏水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发布于 2016-07-12 09:30:00

6年前,兰女士家的屋顶漏水,物业公司先后进行了两次维修但一直未修好。2011年9月,物业公司停止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为此兰女士将前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近日,兰州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兰女士是罗马世家小区业主,2008年3月,甘肃大管家物业公司以乙方的身份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兰女士缴纳了2008年7月以前的物业费及水、电费。同年8月,兰女士家的房屋屋顶开始出现漏水,物业公司先后两次进行了维修,但未能完全修复,屋顶漏水一直在持续。由于物业公司无法彻底修复,兰女士遂从2008年8月开始拒交物业费。2011年9月,物业公司停止对罗马世家小区的物业服务。2013年3月,兰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维修义务。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兰女士屋顶漏水负有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曾因兰女士拖欠物业费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兰女士支付物业费,并在庭审中承认知晓其屋顶漏水的事实。物业公司虽然进行了两次维修,但漏水问题仍未完全解决,其没有尽到完全的维修义务。虽然该物业公司目前与业主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理应对其管理小区物业期间存在的瑕疵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据此判决物业公司对兰女士居住的房屋屋顶漏水问题继续履行维修义务。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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