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占用楼道 构成侵权被法院判拆除

发布于 2016-08-15 09:13:00

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对其他业主构成侵权。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楼道中的防盗门。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是门对门的邻居,分别居住在盐城市某厂区宿舍楼的101室和102室。1996年6月,徐某经房改取得现有房屋,并在101室与102室间的楼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将自家门前及楼梯下的公用空间全部圈占。2004年,李某取得101室的房屋所有权。2006年,李某入住后,发现徐某安装的防盗门,占据了大半个楼道,严重影响其正常通行,便多次要求徐某拆除防盗门,均遭到徐某的拒绝。经有关部门处理未果,今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本案中,公共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徐某的私自圈占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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