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追讨电梯间广告费获胜

发布于 2016-08-12 08:54:00

物业公司追讨电梯间广告费获胜

昨天,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费追讨案又触动了人们的神经。因为是物业公司同网络公司签定的出租合同并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网络公司交付物业公司租费109250元并拆除电梯间广告牌。

2013年10月23日,负责管理石景山古城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一网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小区楼道电梯间广告位出租,用于安装广告和宣传资料。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73700元,每年一月前缴清当年租金,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月租金的10%,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合同签订后,网络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位置安装了框架静态广告牌。

物业公司表示,网络公司在2013年10月28日交纳38150元租金后,一直拖欠租金。“根据合同,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月租金的10%,所以被告已经拖欠租金109250元。”物业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网络公司辩称,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由小区业主共有,该物业公司出租电梯间广告位的行为未经过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即使交租金也应该交给业主或业委会。”

对此,物业公司出具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该小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并称广告收益是用来补贴物业费的。

最终,法院判令支持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网络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补交拖欠租费109250元,并将广告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宣判后,物业公司对诉讼结果表示满意,但网络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我们可能会上诉。”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依据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等实际情况,此案最终根据《合同法》进行裁判。但广告牌位设在小区业主的公共面积,所得收益最终应为业主所得;如果判决执行后,物业不给全体业主这笔钱或者用于公共维护,业主有权起诉物业。

马上就访

如今,许多住宅小区的电梯间内都设有广告位,除此之外,灯杆、车库、单元门禁处也常见广告。记者随机调查发现,多数业主表示,知道小区公共设施出租所得的费用应该归业主所有,但从来没见到过,物业公司也没有对这笔费用的去向和用处主动进行公示。那么,电梯间广告费究竟该归谁所有?又该如何使用?

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魏武刚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内的公用设备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利用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代收,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也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对这部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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