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的物业合同有笔误还有效吗?
物业费要涨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合同,而合同里把“多层住宅”写成了“高层住宅”,业主彭女士以自己不住“高层住宅”为由拒交物业费,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涨价的物业合同。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彭女士的要求。
2013年1月,位于怀化市沅陵县的澳门花园小区成立业委会,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为0.4元每平方米每月。几个月后,当地物价部门发文规范物业收费,其中澳门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建议0.78元每平方米每月。同年9月1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物业费提高至0.65元每平方米每月,但协议笔误,把“多层住宅”写成“高层住宅”。虽有笔误,但小区至今已有超过八成的业主按照新标准交纳了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充协议虽然有笔误,但并未造成合同双方的误解,也未影响到合同的实际履行。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经协商后涨价,收费标准低于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价,不存在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