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达标 物业未按协议履行 业主讨回供暖费

发布于 2016-10-08 09:52:00

业主田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物业费和供暖费,理由是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且供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向田先生返还供暖费1076.25元。

2005年初,田先生所住的海淀某小区紧急通知居民,当年的供暖只以保证管道不冻为标准,而当时田先生已经向物业公司交纳了一年的供暖费和物业费。田先生还认为,小区内存在杂草丛生、环境卫生差、路灯照明不亮等问题,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应当返还供暖费2152.5元。

法院认为,根据田先生提交的物业公司紧急通知可以证明,2004年至2005年供暖季中由于供气气源紧张,燃气集团将其小区锅炉封闭3台,仅剩3台锅炉供暖。故该供暖季的供暖费应酌情减少。物业公司认为供暖服务达到了标准,但在对方提供明确驳斥证明的情况下,该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反证,故该主张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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