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9日下午,大雨倾盆,家住凤屿路的叶先生在外接到了楼下邻居的电话,邻居告诉他,雨水排不掉,已经漫到他家里了。于是,叶先生赶回家中,发现家里的地面已经大量积水,木地板和部分家具因此受损。再一看,雨水是从楼上的公共露台溢出,沿着墙体不断流入他家的阳台。叶先生又马上跑到楼上查看,一看吓一跳——排雨水的管道口竟然长了一棵树,管子被树根堵住了。叶先生向小区物业反映,并拔出了树木。他说,自己粗略一量,树都长到1.8米了,最长的树根有8米。
叶先生起诉时表示:“这样的树木已经不是短期生长而成的,物业长期不清理公共露台;而且在暴雨来临时,既没有及时排查隐患,也没有及时通知,这些都是管理的漏洞。”叶先生还列出了受损清单,包括木地板、墙面,还有衣柜、木门、茶几、木床等家具,经济损失约为4万元。但是事后和物业交涉,物业只同意免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
露台被封无法进入清除树木受损业主也有过错
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叶先生家中受损与物业管理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解释,虽然9楼的露台属于公共区域,但是因为其他业主擅自将公共露台封闭,而且不肯配合整改。他们没有执法权力,所以无法进入该区域进行管理。
物业公司提供了两份向业主发出的整改通知作为证据,一份是在2013年11月,另一份是在叶先生发现积水的当天,通知上所写的问题是:“擅自更改9楼露台排水管、封闭9楼露台通道。”
物业公司还表示,根据户型设计,阳台和客厅、房间之间是存在高度落差的,叶先生家中阳台的下水管排水不畅,否则雨水不可能灌入室内。对此,叶先生也向法官承认,近3年来有过阳台排水不畅的情况,他曾自己疏通排水管。至于叶先生提出的4万元赔偿,物业公司认为金额过高,而且因为叶先生没有相应的凭证,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
双方均存在过错
判物业赔偿业主1.5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区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虽然管道堵塞与其他业主的违法围挡封闭有关,但物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积极作为,以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公共露台的安全隐患。其次,物业公司也无法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叶先生并采取抢险措施。因此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公共设施进行合理维护的义务。
但另一方面,叶先生曾发现家中阳台排水不畅,并未详细核查具体原因,这也对事故的发生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叶先生也应该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叶先生不能举证具体的损失范围,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物业公司赔偿1.5万元。
由于公共露台仍然存在积水隐患,一审判决同时要求物业公司排除隐患,进行相应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