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车场被偷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6-11-07 09:44:00

今年6月,曾先生的女友将曾的电动车停放在柳州市桂景湾路某小区的停车场,却不幸遭遇盗窃。丢失车子后,曾先生认为,根据柳州市某物业公司公布的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当对自己丢车的损失进行赔偿,于是便将该物业公司起诉到柳北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曾先生各项损失3400余元。

4月12日下午,曾先生的女友按照柳州市某物业公司的规定,在桂景湾路某小区停放电动车一辆。监控视频显示:该电动车于当晚8时许被盗。曾先生在次日上午9时左右发现电动车被盗后,第一时间到黄村派出所报案登记。曾先生认为,根据涉案小区物业公司于3月16日在小区张贴的《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中要求“车主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位置”的规定,出现被盗的情况物业公司应该赔偿,便找到物业公司赔偿,结果遭拒。于是,今年7月,曾先生将该物业公司起诉到柳北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张贴的《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第四条约定:“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锁好大锁、关闭报警器,尽到自身保管义务,避免车辆丢失、扰民。如出现车辆丢失情况,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看管责任。赔偿指整车赔偿(凭发票按规折旧)。零配件不赔偿,除有直接证明,如监控直接显示的。未停放在指定区内的车辆不负责赔偿。”本案中,曾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购车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曾在今年4月8日以3490元的价格购买电动车一辆,4月12日,曾的女朋友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指定的停车位后,该电动车于当日晚上被盗。而根据上述《收费标准》约定,在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先生及其女友存在未尽到自身保管义务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应对电动车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双方均不同意对电动车折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于车辆购买后在较短时间内被盗,法院酌情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3400元,因此,物业公司应赔偿曾先生3400元。而电动车于4月12日被盗,曾先生于当天已预交的电动车停车费75元及电动车充电电费60元,物业公司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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