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掉入窨井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70%责任

发布于 2016-11-24 09:11:00

家长对自己未成年的孩子享有监护权,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有监管义务。11月14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物业侵权案,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原告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5973元。原告父母亦存在过错,承担30%的责任。

2016年3月15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小区院内抽污水时,将院内的井盖打开,但未设置警示设施,也没有专人看管,5岁的小男孩张小轩在玩耍时,不慎掉入窨井导致受伤。随后其被送往多家医院进行了为期19天的治疗,经鉴定,张小轩构成十级伤残。而后孩子的父母将物业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窨井尽到了管理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系学龄前儿童,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以及对于危险的防范能力均非常有限,需要监护人谨慎、妥当的照料,但原告的父母存在疏忽,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