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放物业丢了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无责

发布于 2016-11-29 09:34:00

2015年“双11”期间,李小姐在网上淘了不少东西,因为上班期间不方便接收快递,她便写了自己家里的地址。快递到达时,李小姐就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按照以往惯例,物业并不签收,而是把包裹放置物业处。下班后,李小姐去小区物业拿快递,但发现包裹不见了。李小姐认为物业需赔偿自己的损失,物业则表示没有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小姐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索要赔偿。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小区门卫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

如果是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件交给小区物业签收,由此出现快递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案中,是李小姐已经同意由小区物业签收快递,所以快递公司没有责任。李小姐让物业代收快递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小姐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

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小姐的诉求。法官建议,快递尽量本人签收,尤其是贵重物品可以让快递员改天送达,如果确实需要请人代收,最好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以防止出现问题时丧失追究责任的权利。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