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选聘小区物业投票未过半 业委会被判败诉

发布于 2016-12-27 08:55:00

法院判决撤销选聘决议

在小区业委会统计的建筑面积基数不准确的情况下,投票选出新物业公司的选聘决议,因未经真正意义上的“双过半”同意而被法院撤销。到底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过半”同意呢?是单个业主管理权的简单相加,还是要遵循一定的表决程序和规则?

业委会发公告,小区重新选聘物业

南京秦淮某花园小区自业主入住以来,一直由同一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5年1月,花园小区业委会决定更换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花园小区业委会的决定,部分业主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过半数的业主并不同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当年3月1日,花园小区业委会张贴公告:重新选聘了万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3月2日,花园小区业委会再次发出公告,确认万园物业以户数、面积双过半被业主大会选聘为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示了载有投票户数、户数百分比、面积、面积百分比的表决结果。

业主状告业委会侵权,要求公示统计结果

对此选聘结果,小区部分业主严重存疑,多次要求业委会对选聘的表决统计结果和表决清单予以公示,以备业主查询,但是花园小区业委会不予理会。王某作为花园小区的产权人之一,认为业委会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公布投票结果的情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向南京秦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花园小区业委会作出的重新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花园小区业委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作的选票统计清册中所载明的各户建筑面积,除了花园小区幼儿园、会所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存在重大出入外,其余住户的建筑面积亦大量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且花园小区业委会统计的402户有效表决票中亦存在签字人员并非业主本人的情形,而该部分20余户业主也到庭就其所涉表决票的投票内容明确表示异议,在花园小区业委会统计的建筑面积基数不准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本案所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决符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条件。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重新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宣判后,花园小区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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