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他喝醉了”法院:无证据证明有保安劝阻原告从出口进入
深夜停车场通道上锁、电梯停用,物业人员让其走车道下去,灯光昏暗处王先生(化名)一脚踩空,造成左腿骨折眼眶缝线,十级伤残,遂告物业索赔。物业称其并非取车,而是小解,当时还喝醉了。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者,在合理限度内应当对车场范围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口处有安保人员看守并阻止原告违规进入车场,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处于醉酒状态,因此物管公司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判物管公司承担30%赔偿义务,赔偿王先生19119.1元。
原告:去停车场通道上锁、电梯停用
王先生称,当晚他前往地下车库取车时,发现通往停车场的通道均被上锁,电梯也停止使用。王先生遂向物业管理人员询问通向停车场的路径,物管人员指引其从停车场的汽车出口进入。
由于灯光昏暗且缺乏路牌指引,王先生在寻找车辆的过程中突然踏空,掉入一个没有任何防护装置及警示标识的深井,随即陷入昏迷。
王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处未对深井设置有效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且该处灯光昏暗,也未安排物业管理人员对此区域进行管理,因此未能对其所提供环境的安全性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被告:对方是小解不是取车
物管公司称,王先生进入停车场“只是临时找地方小便”而非“取车”,因此双方无合同关系,物管方不负有安保义务。王先生是自己从停车场出口的车道违规闯进来,不可能会有保安指引。
物管方称,值班人员听到声响后才发现有人摔倒在地且严重酒醉,当即报警。物管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仅对进场停车的客人及其车辆负有安保义务,而王先生非但没有停车,还从停车场出口的车行道闯进停车场随地小便。王先生摔伤是其自身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被告无关。
法院:原告自担七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物管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组织安保人员对车场进行规范管理。被告抗辩称原告是从车行道违规进入车场范围,而车行道的灯光足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出口处有安保人员看守并对原告违规进入车场进行阻止,因此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另被告指原告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亦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事发时从车行道进入停车场时,应对周边环境注意观察,其未谨慎通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综合案情,应由原告王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管公司承担30%的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1911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