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物业费被判减半支付

发布于 2017-01-18 08:44:00

市民陈先生是南大街名骏家园小区业主,因为自家房屋外墙渗水,又觉得物业管理混乱,自2010年起,他家就没交过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将其告到钟楼法院后,近日,法院做出判决,因物业公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陈先生减半支付物业费。

2009年,陈先生与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平方米0.4元的标准缴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由莱蒙物业负责联系开发商,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物业有权要求补交,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收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同时,该协议的附件还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具体标准。

自2010年起,陈先生就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多次催要未果后,莱蒙物业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物业服务费1万余元和电梯费等,并承担滞纳金8000余元。

庭审中,陈先生表示,他家房屋外墙渗水,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得到妥善处理,他据此认为应当在房屋修缮后再交纳物业费。同时,陈先生还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管理一直较为混乱。

法院查明,陈先生家墙面确实有渗水问题,可视电话无法使用,楼道、大厅等多处墙砖脱落,大厅门口的大门缺失了半扇,小区路面的地砖多处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莱蒙物业虽然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诸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地方;对于外墙渗水等问题,物业公司有积极联系维修之职责,不应当对业主推诿。据此,法院酌情支持物业服务费减去一半,支付5000余元。对莱蒙物业主张的滞纳金,因其本身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向莱蒙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共计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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