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漏水业主3年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业主不违法

发布于 2017-02-05 09:42:00

物业管理质量差,业主拖欠物业费,这合不合法?前天,青山区法院认为这并不违法,一审判决业主汪兴(化名)只须支付拖欠物业费的一半,另一半待其房屋漏水问题解决后再付。

“这个判决给物业公司敲了警钟。”昨日,记者来到青山区友谊大道旁某小区,多名业主激动地说,他们不懂博大精深的法律,但认准一个朴素的道理:“我们请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不好,当然不能心安理得地收钱。”

物业公司强调,业主拖欠物业费是违约行为,至于物业的服务质量,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双方矛盾僵持多年。

汪兴于1999年入住该小区。2003年12月,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坚持下,业主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里,加了一条:物业管理应该让业主的满意率达到95%。

此后,小区有多名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催要无果,将几名长期拖欠的业主告上法庭。

从2003年12月到2006年12月的物业费分文未交的汪兴成了被告之一,他被要求立即付清所拖欠物业费892元,另外还要支付违约金。

“说实话,不是不愿意给这笔钱,也不是耍赖———2003年开始,我的房屋一直漏水,起初物业还修了一下,但没修彻底,后来再反映,他们就不理了。我家墙面起泡,地板受潮,家具也霉了。要我交物业费,除非物业立即为房屋补漏。”汪兴在法庭上说。

物业公司认为,渗水和漏水是开发商的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

法院认为,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业主满意率未达到95%,且物业公司对汪兴房屋渗水未及时维修,汪兴因此未交纳物业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属违约。鉴于物业公司履行了大部分物业管理和服务,业主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为合理。法院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在一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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