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租户因地面湿滑摔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7-02-15 08:57:00

张某租住在顺义裕祥小区内,因下雨导致小区路面不平且湿滑而摔伤,张某认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责任,导致自己摔伤,遂将物业公司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28200元。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租住在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原告居住房屋旁边有一条行人经常出行的小道。原告因道路凹凸不平、积水湿滑而摔倒,将左手掌、腕部损伤致指动脉、指神经肌腱断裂。“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主体,未尽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理义务,不能保障行人的安全出行。”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500和误工费共计84050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被告管理的小区不存在道路凹凸不平的情况,在正常出行时不会出现原告所述的情况。小区并非是经营场所,被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但原告对此提供了此后就医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其有义务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警示。现被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该项警示义务,故被告对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下雨时在非正规道路上行走存在着安全隐患,但其未注意安全摔倒受伤,故其对自己受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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