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庭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园区玲珑湾小区扣押失信被执行人车辆时,遭到负责玲珑湾小区物业管理的苏南万科物业公司阻挠。
执行法官出示工作证件,在表明身份后,苏南万科物业称需上报领导走流程后才能予以执行,法官反复解释就是不听,最终被园区法院罚款30万元。
被罚的这家物业公司,可是物业界的大佬,乃是赫赫有名的大企业,其全名叫“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大名鼎鼎的万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曾连续被评为“中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TOP200企业”榜首。
在送达罚款决定书时,“看苏州”记者对执法过程全程参与并录像,看了相关视频后,我有点感慨,也有点忍俊不禁。我感觉,本案倒是个七五普法的好素材,这里不妨谈谈物业公司领导提出的几个“重大”法律问题。
亲,敲黑板,这些问题非常重要的!它们可都是万科物业在签收罚款决定书现场,郑重提出的禁止法官进入小区的重大理由哦!
理由一:法官没戴工作帽,不能进小区
在“看苏州”记者所拍视频中,我们注意到,物业公司领导抛出的法官不能进小区的第一个重磅理由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小区门口,只向门卫出示了工作证件,“也没有戴帽子,没有戴工作帽”,所以不能进!
回应:你确定不是在讲冷笑话,不是来搞笑的……
理由二:法官没给法律文书,不能进小区
当拿到盖有鲜红大印的罚款决定书时,物业公司人员惊愕的表示,看看吧,这多正规,当初你们要是向门卫送达了这种正式的书面材料,不就放你们进去了吗?有了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将来也可以跟业主交待了吗?
回应:物业公司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民诉法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法院依法无需向其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物业公司索要文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好不容易被守候多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其车辆出现在小区,执行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到小区扣车,只要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即可,小区门卫即应无条件放行。
理由三:物业保护业主财产,不能进小区
在与执行法官交涉现场,物业公司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负有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所以法官不能进小区将车拖走。否则,车被拖走后,物业没法跟业主交待。
回应:话说,《物业管理条例》能对抗法官的执法依据《民事诉讼法》吗?答案显然是不能。不管《物业管理条例》是哪个主体制定的,充其量是行政法规。《民事诉法法》是什么概念啊,那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而且是基本法律,其效力之高,可是仅次于宪法啊!
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代表了全中国13亿人民的集体意志。《物业管理条例》虽然也是广义上的法律,但作为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民诉法相比,孰轻孰重,谁应优先适用,还不是一目了然吗?
理由四:警察没核法官身份,不能进小区
从视频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法官到达现场后,物业公司曾找到当地居委会人员出面,并拨打110报警,以核实法官身份,防止业主财产损失。
回应:法官执法时,出示两证即可证明身份,小区即应无条件放行。如果社会公众,人人都有权以证件可以轻易伪造为由,随意怀疑执法者身份,并以此为由拒不配合,将导致执法成本太大,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那么最终受害的还是每一个社会公众。
再说,即使真有伪造证件冒充法官行骗,一来这毕竟是极其罕见,二来这也是执法所要付出的个别代价。哎,想一想,法官出去办案,竟要社区干部和警察来核实身份,这是什么逻辑?
理由五:物业没法交待业主,不能进小区
视频中,物业公司称,法院要进小区拖车时,物业跟涉案业主没联系上,要请示领导才能放行。同时,物业方面反复强调,保护小区内业主的私人财产,是自己的神圣职责所在。如果法院将车拖走,将跟业主没法交代。
回应:保护业主财产当然没有错,可是并不能对抗法院执行。本案业主作为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如果按照物业逻辑,必须要联系到业主并经其同意后,才能允许法院将车拖走,那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法官为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进个门怎么就这么难。最后,希望本案,能给某些物业公司一个警示:再高档的小区,也不是独立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