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五在某高档小区居住,他家有两辆轿车,丰田霸道JTEBU25J365型越野车1辆、宝马WBAKB410型轿车1辆。他家的轿车在小区地下停车库停放期间被人砸了。
案发当日凌晨2点,王老五的轿车被不明人员砸坏,现场一片狼籍,经公安局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万元,保险公司赔付6万元。
王老五认为剩下的7万元应由物业公司赔付,遂起诉到法院,其理由是: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其车辆受损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物业安全管理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其承诺,根据管理规约,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实行登记管理、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实行出入卡打卡管理、地下停车库车辆智能化门禁系统管理,如果上述管理措施到位,完全可以杜绝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库。其次,事故发生后,物业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或者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五系小区业主,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规约中关于车辆管理有如下表述:“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车辆和进出小区外来车辆进行停放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同时有“业主自行负责人身安全及私人财产的安全和管理”的表述,结合物业管理费中并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的事实;同时,双方亦未另行签订车辆保管相关协议,因此双方之间亦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案由不应认定为合同纠纷,本案王老五依据合同关系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另,王老五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物业公司对其车辆受损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其车辆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老五据此追究物业公司侵权责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王老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