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业主黄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四年后,物业公司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昨天,梁溪法院广益法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宣判,驳回物业公司诉求,并且物业公司因提供伪造单据,被判罚款10万元。
2013年3月,黄先生在无锡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就物业费收费标准、费用交纳、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不久,物业却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黄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673.3元。
物业公司主张从交房起就该缴纳物业费,黄先生却称,双方协议约定物业费的交纳时间为装修入住之日起计算,但其收房时房屋为毛坯房,自己也一直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目前,房屋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装修后入住,物业费用不应由其交纳。
立案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当初与黄先生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写明费用起算时间为:自装修后入住之日起计算。这一句说明为手写笔迹,原打印字体“自入伙通知单通知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则被画去。这显然与原告物业公司的主张矛盾,但物业公司称这份复印件复印自被告方的协议原件,重新提供了保留在公司的协议原件,该原件中,保留了原打印字体,没有那行手写字。
法院当庭对立案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复印件、黄先生提供的协议原件、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原件三份材料进行了比对,发现复印件与黄先生持有的原件存在手写笔迹、盖章等多处不一致;复印件与物业公司持有原件除第三页中费用起算时间记载不同外,其他部分高度一致。法院怀疑原告方撤换了原件中的第三页,对这些疑点,物业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鉴于此,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方立案时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既然物业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交纳时间是黄先生装修并入住之日起计算,原告提供的房屋交接单仅能证明黄先生已经收房,却无其他证据证明业主装修并入住,故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鉴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物业公司伪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事实,对其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