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车辆在小区被砸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发布于 2017-04-20 09:23:00

一个月前,我驾车去居住在某一小区的朋友家玩时,门卫听到我按喇叭后,什么也没说即打开放行杆让我进入。该门卫也没有对我的小车进行登记、发放取车凭证、向我指定停放地点等,我随意找个停车位后将车停了下来。

谁知,过了两个小时,我准备驾车回家时发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砸。由于物业公司在小区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多日没有修复,我无法通过调取录像视频查找到砸车人,也不能向砸车人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

而物业公司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却以其与我之间没有保管合同,彼此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为由拒绝。

请问: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张艳兰

张艳兰读者:

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即你的确不能向其索要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保管合同的产生、成立,是以双方达成保管协议,寄存人已经交付保管物、保管人接受了保管物为构成要件。与之对应,本案却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

一方面,物业公司与你之间,并没有就你的车辆作出保管与被保管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小区业主,并不包括小区以外的其他人员。物业公司门卫之所以允许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驶入、停放,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小区业主接待来访的亲朋好友等。而你驾车进入小区时,只是希望能够进去,并没有向物业公司提出保管要求,物业公司门卫也只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行,而没有表明同意接受保管。如此一来,你们相互之间根本没有就是否保管车辆问题进行过协商,更不用说有过要约、承诺并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与你之间,并没有将车辆作为保管物进行交付。

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对你的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取车凭证、向你指定停放地点。你也是随意寻找地方停放,尤其是你在停放后一直掌管着车辆钥匙,仍然对车辆进行着实际占有和控制。

因为你们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所以,物业公司虽然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多日没有修复,使得你无法查找砸车人进而不能向砸车人索赔,但也不代表你此时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其原因仍然是因你们之间没有保管合同,所以,没有相对应的权利,物业公司也没有相对应的义务。故此,你无权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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