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子在乘坐电梯时,电梯出现震动和上下升降的情况,随后她被困在电梯内,8分钟后,工作人员将其救出,但是女子被吓得不轻,多次住院治疗。她经常觉得心慌、头晕、双腿无力,被诊断为惊恐发作。女子为了讨一个说法,将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困电梯后吓得多次住院
事情发生在合肥市科学大道上一小区内,去年3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许,50多岁的李梅(化名)肩上扛着被子从二楼进入电梯,她准备到楼顶晒被子。然而,她进入电梯后,发现电梯不正常,“先是震动,然后不停地上下升降。”李梅受到了很大的惊吓,在她被困电梯几分钟后,维修人员将电梯打开,此时她已经无法动弹,也没办法开口说话,随后倒在地上。小区物业公司人员拨打120后,李梅被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部及全身多处挫伤、分离转换性障碍(由精神因素作用于易感个体引起的精神障碍)等。”李梅说,一个星期后症状缓解,她从合肥市三院出院。出院时医生建议她去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就诊。
3月18日,李梅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医生建议住院。当天至3月24日,她在家中吃药休养,并无好转。随后,她又去安徽省中医院就诊并住院,经20多天治疗好转后出院。
让李梅没有想到的是,同年4月24日早上她突然再次发病,心慌、头晕、口干,一上午喝四五水瓶开水,小便却正常,另外还有血压升高、双腿无力的表现。李梅再次到中医院就诊,诊断为睡眠障碍、惊恐发作等,需住院治疗。
同年7月1日李梅出院,医生建议保持情绪稳定,防止精神刺激,休息半年。
起诉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
随后,李梅一纸诉状将电梯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下称“电梯公司”)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她认为,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对涉案电梯有保证正常安全运行的义务,对方没有履行义务,致使她无辜受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梅要求两家公司连带赔偿她损失19万余元(以后若发生损失再另行主张),另外,两家公司公开向她赔礼道歉。电梯公司辩称:李梅陈述的损害与在电梯里发生的事情无因果关系,李梅不存在外伤及内伤,从监控录像中,她与电梯没有发生碰撞,不存在摔伤,而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政府部门记载的管理人是物业公司,因为有业主在装修,电梯里有沙子等其他建筑垃圾在电梯的缝隙里,才导致电梯的故障。”物业公司则认为,此事并非是因为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或义务致使损害发生,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电梯公司物业公司均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电梯由电梯公司安装并负责15天一次的维护保养,平时由物业公司管理。事后,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确认事故原因是电梯强迫减速开关故障。电梯公司认为系电梯缝隙遗漏沙子导致的,但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电梯公司作为事发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日常维保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导致李梅损害,存在相应过错;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法院确定电梯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李梅因该起事故受伤,对她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但李梅要求两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梯公司赔付李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物业公司赔付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