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小区内摔伤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40%责任

发布于 2017-05-08 10:16:00

城市里,大部分人都住在小区,有人在小区里摔跤,那是常有的事儿,不巧摔断了手脚,也不罕见。小区里摔伤了,怪谁?长沙市天心区年近六旬的马老太把目标锁定物业公司,协商索赔未果,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似乎满肚子委屈的物业公司积极应诉,法庭上你来我往,互不相让。六旬老太小区摔伤,物业应否承担责任?2017年初,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披露的这个案件会给出啥样的答案?

地上有水,楼栋门厅内摔伤

时间回溯到2014年8月23日,盛夏的天亮得早,年近六旬的马老太起得更早,还不到8点,已经买好菜往家里走。马老太住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这不,7点55分左右,她已经来到所住楼栋。这条路线对马老太来说太熟悉了,每天要走N次,几乎闭着眼睛都能知道脚往哪里迈。可是,这一次却发生了意外。两只手提着菜的马老太走到楼栋大厅,腾出一只手撑开玻璃大门,随后这只手拿回装满菜的塑料袋,径直往电梯门走。从进门到电梯口,不远,而此时,楼栋大厅内空旷旷的,并没有人。走着走着,她的右脚突然一滑,整个身体失去平衡,咕咚一声摔倒在地,原本手里拎着的两兜菜也散落在身旁。一股锥心的刺痛从腿部传递到全身,马老太用手撑着地,往墙边挪了挪,靠墙坐着,镇定身心缓着气……

好端端的,怎么就滑倒了呢?原来地面有水。水从何而来?有没有视频察看?还真有。小区由某物业公司管理,楼栋大厅的摄像头,忠实地记录了马老太摔伤前后的情景:就在马老太走进楼栋约1分钟之前,一名身着红色上衣的物业保洁员还在镜头内。只见保洁员手拿拖把,认真地拖着地。马老太摔倒的地方,正是保洁员刚刚拖过的地方。由于大厅有拐角,马老太走进大厅的时候,并没有看到正在那里拖地的保洁员。在马老太摔倒约半分钟后,仍然拿着拖把的保洁员重新出现在镜头中,并与坐在墙边的马老太有过互动。

马老太迟迟站不起身,家人怀疑这一摔会不会摔成了骨折?很快,疼痛难忍的马老太被亲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马老太的伤情为左髌骨骨折伴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膝关节退行性病变。13天的住院治疗,不仅给马老太带来了肉体上的苦痛,也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医疗费,扣除报销的1.2万余元,自行承担部分还有3700多元,术后门诊检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算起来数额也不小。更让马老太及其家人担忧的是,髌骨骨折还带来了身体上的残疾。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老太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近万元,而且需1人护理3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伤残赔偿金,让马老太的损失直线上升,仅此一项,就高达10万元。

自认倒霉吗?起诉物业索赔偿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何况伤者是年近六旬的老年人,这痊愈的时间只会耗得更长。治疗的同时,索赔事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马老太将索赔目标瞄准小区的物业公司,然而,物业公司除了到医院看望,赔偿方面并没有达到马老太及其家人的预期。多个回合的交锋,没能取得满意结果,就此罢休,还是拿起法律武器,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有人劝马老太,打官司耗费时间长,手续繁琐,还得请律师,最终还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劳民伤财呀。不如和物业公司各退一步,私下了结算了。但几次与物业交涉的情况,让马老太打定了主意,于是她没有退缩,聘请律师,收集好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后,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马老太诉称,2014年8月23日早晨七点五十分至八点之间,其外出回家进入楼栋门厅,因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向地面洒水,使地面有水湿滑,导致其滑倒摔伤,造成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药物与伤痛带来了健康和身心的巨大伤害,对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因找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摔倒受伤,髌骨骨折,马老太的损失显而易见,但这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马老太认为自己摔伤事出有因,将这笔账全部算到物业公司头上。物业保洁员打扫卫生是事实,门厅内地面因水湿滑也是事实,自己摔倒与地面湿滑的因果关系不容辩驳。保障小区环境整洁是物业公司的职责,保洁员打扫卫生系履行工作任务,因此导致他人受伤,责任该由物业公司承担。马老太的诉求似有道理,可物业公司又是怎样的态度呢?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受理这起业主诉物业索赔纠纷案后,依法向某物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板子该怎样打?物业该如何赔?

面对马老太的起诉,某物业公司积极应对,全盘反驳。

某物业公司答辩称,事发起因是马老太走路时不小心意外摔伤,而非物业公司的原因造成,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老太为年近六十岁的老人,本身容易摔伤骨折,其当天进入门厅时步伐频率较快,而且手上提有东西,由于其走路时不小心而摔倒致伤。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环境与安全有足够的判断力,但马老太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于其滑倒摔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同时,某物业公司还提出,他们尽到了对公共场所管理应尽的义务,并没有对马老太实施侵权行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每天都会对门厅进行卫生打扫,事发当天保洁员已经对门厅搞完卫生拖完地,因此不存在马老太所述的地面有水湿滑致其摔伤这一事实。同时,公司在门厅墙壁上设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提醒业主注意小心地滑,尽到了物业公司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事发后,公司积极参与救助,将马老太送回家后又帮忙将其送至医院并去看望她。因此,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马老太的摔伤与物业公司无关,应由马老太自负全责,马老太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全部驳回。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某物业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张贴有小心地滑标志的照片,拟证明小区的物业已尽到提示义务。对此,马老太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事发后增设,且照片中看不出设置标志的具体位置。对于马老太的质疑,某物业公司未能提出证据佐证,而且事发时监控录像中也未出现该标志,最终天心法院对该证据没有采信。

马老太将自己摔伤的责任归咎于某物业公司,而某物业公司则认为这起意外摔伤事故纯属马老太年纪大又不小心所致。损失板上钉钉,责任谁来承担?是马老太的主张获得支持,还是某物业公司的说法占据上风?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前述规定,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马老太摔倒的位置为楼栋门厅,且铺设了大理石,地面潮湿时易滑,物业公司在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职责时,应对业主担负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物业公司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马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但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马老太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老太自行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马老太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自愿履行了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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