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游泳池内溺亡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10%责任

发布于 2017-06-13 08:24:00

珠海一名8岁男童小付(化名)在小区内泳池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后家长找到泳池运营者、小区物业和开发商,要求为孩子溺亡负责,但四方对谁负主要责任各执一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均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此后,孩子的父母选择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上几方进行赔偿。此案历经多次开庭和多方激烈辩论后,日前在香洲区法院迎来判决,法院最终判定泳池运营者承担主要的70%责任,开发商、物业、家属各承担10%责任。律师认为,夏季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此案为此类事件厘清了各方责任,颇具意义。

孩子独自进入泳池游泳

据介绍,2015年8月7日晚上8时,付先生8岁的儿子小付在小区门外等候其母亲王女士,在等候期间,小付私自前往小区内收费泳池游泳。小付交费后即进入游泳池内游泳。小付进入泳池游泳后,售票员张某有事先行离开,只有一名救生员覃某在场。

泳池关门之时,在场群众发现小付溺水,随即拨打110和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对小付进行抢救,并将小付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小付身亡。

小付家属表示,小付是付先生和王女士的大儿子,小付的离世对付先生和王女士及其亲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伤害。

付先生和王女士表示,根据事故现场调查笔录记录的情况,当时游泳池内并没有专业的救生员,游泳池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小付溺水时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身亡。物业公司、泳池公司、开发商等作为该小区游泳池的管理者、经营者、所有权人,没有尽到合法的管理义务,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泳池内未按照规定配备合理救生措施、设备,亦无监控措施。小区管理人员在小付未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允许小付一人进入泳池内游泳。三方应当为小付的死负全部责任。

小付父亲还表示,更令家人气愤的是,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公司、泳池经营者、小区开发商等均没有对他们进行任何抚慰,也没有对他们进行任何补偿。

付先生和王女士决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法庭激辩:到底谁担责?

对于谁来承担小付死亡责任的问题,在法庭上,四方产生了分歧。

南都记者了解到,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游泳池委托给专业公司经营管理,而涉事游泳公司是具有“游泳场馆管理”专业资质的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将游泳池委托给对方经营管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与泳池经营公司签订的《游泳池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游泳池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泳池运营公司。游泳池的门票和次卡都是游泳公司出售并获取收益,可见,游泳公司是实际经营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还认为,付先生和王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合理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发生溺水事故存在不可推卸的疏忽照顾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泳池经营公司和付先生、王女士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跟物业公司无关。

物业公司则表示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开发商认为,游泳池是小区的配套设

施,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只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不享有该游泳池的所有权。早前已经将小区的配套设施移交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开发商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责任主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运营的泳池公司是唯一愿意承担责任的一方,泳池公司表示,除了自己,开发商、物业公司、付先生和王女士对于该起事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定:四方均担责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案在历经多次开庭和讨论后,法院日前对责任划分进行了认定。

香洲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小区规划平面图,该小区中央仅有几块“浅水面”,未见有游泳池。开发商将“浅水面”直接改建成人工游泳池。按照国家标准,人工游泳池须配建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足够的水池扶梯,沉淀吸污设备或者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排水口的安全防护网,应付开放夜场须有的足够的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浅水区水深不能超过1.2米等。但开发商并未证明其已按上述国家标准进行改建,验收材料中亦未记载对人工游泳池这一单个项目的验收。同时,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设备清单交接表中未见游泳池的相关设备。因此,开发商作为涉案游泳池的建设者,将尚未经过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游泳池交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存在过错,须对小付的死亡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在对涉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在开发商未移交相应材料证明游泳池已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将游泳池出租给他人经营,也存在过错,也须承担责任。

泳池运营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并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证。亦未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以及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因此,对于小付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泳池公司须对小付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另外,付先生和王女士作为小付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同样也存在过错。

最终,香洲法院认定泳池经营者对小付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区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赔偿比例,以及法院认定各项损失,泳池公司需赔付601768.79元;开发商和物业分别需赔偿85966.97元。

延伸阅读

小区泳池需严格按国家标准配建

对于这起案件,香洲区法院法官表示,国家《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把游泳项目列入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近年,珠海儿童游泳溺亡的案例不时发生,造成了许多家庭的不幸,令人心痛。

法官分析,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一是泳池的本身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缺乏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足够的水池扶梯、沉淀吸污设备或者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排水口安全防护网、应急照明灯等设施。二是泳池经营者没有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并达到相应的审批条件,没有配备充足的救生员,并且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救生知识和责任意识。根据国家体育局下发的《体育场所开庭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的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的,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三是青少年的监护人和学校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不足。由于青少年是未成年人,对危险性的认知能力不强,不能准确地预判事件的危险性,家长不能疏忽大意。

法官提醒,如果发生事故,涉事各方在未能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的情况,均需承担责任。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