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物业费不还被法院执行,家人不仅拒绝配合,还采用暴力手段妨害执行,甚至抢夺执法记录仪。最终,闹事的一家三口均被宜兴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家住宜兴城南某小区的业主陈某连续两年多拖欠物业管理费,她因此被诉诸法庭。2016年6月,宜兴法院判决陈某于10日内支付物业费共计2315元。由于陈某迟迟不履行判决,同年12月,某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宜兴法院向陈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信件均被退回。被执行人陈某也未到庭主动履行义务。经查询,执行法官发现陈某名下房产已被查封,银行账户也无存款。
6月7日上午,执行法官接到居委会打来的电话,提供了陈某已在家的线索,于是执行法官立即赶往陈某住处。到了陈某家,执行法官表明来意后,陈某竟耍起无赖,她的儿子将执行法官强行推出门外。在执行法官给予警告后仍不配合,一把夺过执行法官手中的执法记录仪,陈某的丈夫更是嚣张,对执行法官进行威胁和辱骂。针对被执行人陈某一家三口的行为,宜兴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他们均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6月8日,当执行法官提审陈某一家时,他们都为自己当天失去理性的疯狂举动感到羞愧,纷纷承认错误表示愿意立即偿还所欠物业费,并写下了具结悔过书。鉴于陈某一家主动悔过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积极态度,宜兴法院对其做出了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对陈某儿子抢夺执法记录仪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何逸)
法律链接: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