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小区内,住在楼下的业主发现楼上住户家中漏水,致自己家被淹,损失惨重。为了讨一个说法,楼下业主将楼上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楼上业主作为侵权人被判赔偿。此案的一个焦点是,小区物业公司究竟需不需要承担验收不利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担责,近日,二审法院改判物业公司无责。蒋某是合肥市明珠路附近一小区某栋1楼的业主,崔某是蒋某家楼上的住户。2015年7月,蒋某发现因楼上房子漏水致她家被水浸泡,屋顶墙壁以及不少家具受损。蒋某不得不搬出去居住。蒋某为讨一个说法,将崔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崔某承担损失的90%。根据小区的《业主装修须知》约定,物业公司在崔某装修结束后应对装修进行验收,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蒋某的房屋损失、房租与评估费被认定共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崔某赔偿5.4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6千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装修须知中要求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由其进行验收,旨在保证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外观的统一,而非对业主享有的独立区域装修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业主独立区域的装修质量是否合格由业主自行负责。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改判物业无责,由崔某赔偿蒋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