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小区景观池溺亡 物业被判承担15%责任

发布于 2017-06-28 08:36:00

年过八旬的俞老太在生活了10多年的小区景观池内意外溺亡,其家人状告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84岁的俞老太从1995年起,一直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在本市长宁区某小区中。2016年5月15日,俞先生与妻子如往常一样出门上班,老母亲则独自一人在家中。

但当天晚上,俞先生的妻子下班回来后,却发现婆婆不在家。于是她到小区中寻找,也没有结果。直到晚上7点多,俞先生回家后,几经寻找,亲友们才在小区内位于东南角处的景观水池内发现老母亲的尸体。俞先生随即在现场打了110,勘查的法医当日出具了《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死亡原因为溺水。

俞先生认为,涉案景观水池为开放式,无任何警示标志;景观水池由踏步石割开成两部分,无遮挡或栏杆,且踏步石高低不平、间距大,踏步石上有青苔,异常湿滑,存在安全隐患;水池中水深超出1米,超出了正常景观池的水深;景观池处未设置监控摄像;小区物业未按规定巡视小区,未在第一时间发现母亲溺水,没有及时施救,也没有参与搜救,因此小区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一家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中的七成。

对此,物业公司则认为,俞老太溺亡的事情及原因其公司不清楚,是否是景观池设计缺陷或自身原因不清楚,可能是死者自身视力、身体或其他因素导致;景观池是由另一家公司开发建造,景观池的管理开发公司没有单独的说明及要求,物业管理移交合同没有经过业主大会通过,业主从未支付任何费用,其公司和业主之间未建立物业服务关系,即使死者的死因与景观池有关,也因由景观池建造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其公司对景观池没有监控的义务,其公司是按照售后公房的标准服务,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是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涉案景观水池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负有对该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责任,必要时应采取一定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因案件所涉景观水池非封闭式空间,可通过开放式小径进入,且水深达80厘米,但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注意事项或其他防范措施,存有一定安全隐患,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然死者俞老太长期在涉案小区内居住,对该小区环境较为熟悉,且涉案景观水池并非进出小区的必经通道,作为成年人俞老太同样负有谨慎、安全的注意义务,但俞老太疏于注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她本身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5%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余85%责任由俞老太一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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