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被石像砸伤物业公司被判赔偿9万元
肖女士在草坪上行走时,旁边石像忽然倒下将她砸伤。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管理石像的物业公司赔偿肖女士9万余元损失。
2014年3月的一天,肖女士到通州区看亲戚,路过一家温泉酒店时,旁边草坪里的石像突然倒下。肖女士躲闪不及,被砸伤了左腕及腿部。后经医院诊断为骨干骨折、踝骨骨折等,构成十级伤残。她起诉要求温泉酒店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开庭时,二被告称,他们的工作人员是在事发之后到场的,并未看到石像倒下以及有人被砸伤的过程,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从公安机关的录像以及医疗记录等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到肖女士因石像歪倒受伤。石像由物业公司管理,和温泉酒店无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石像的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石像所处的草坪周围有可供通行的道路,肖女士不在道路上行走,而是穿越草坪,扩大了自身受伤的可能性,法院酌定其自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被判赔偿肖女士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