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某小区业主因房屋漏水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之后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关掉业主水管闸门,业主随后在外租房居住,并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恢复供水,并赔偿4000余元给该业主。
2012年,罗红梅(化名)与小区物业公司因房屋噪音、渗水问题等发生争议,后罗红梅自当年4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于2016年6月关了罗红梅住房的水管闸门,由此,罗红梅在外租住房屋,租金1500元/月。后其自行把水管闸门打开,物业发现后切断了水管,至今未恢复供水,罗红梅遂起诉物业公司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该协议发生争执时,被告应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予以解决,而被告物业对罗红梅名下的房屋采取切断水管停止供水的方式解决,侵犯了罗红梅对房屋的使用权,对罗红梅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租金损失,罗红梅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拖欠费用长达四年之久,当物业公司采取切断水管停止供水时,罗红梅亦未及时交纳拖欠款项,而选择继续在外租房居住,导致损失的扩大,罗红梅对扩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租金的损失,法院依法认定罗红梅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罗红梅已支付租金的30%,即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