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于 2017-07-17 08:33:00

外来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受损,能否获得赔偿?广州一小区保安亭失火,结果烧了一旁的外来小车,该车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告上法院索赔近2万元维修费。广州市花都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车主自行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车主:车辆停放亲戚小区内被烧

2016年2月15日上午,卢先生为探望居住于花都某小区的亲属而驾驶车辆进入该小区,在获得保安准许后,卢先生自行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南门的保安亭附近。

不料,当日下午3时44分许,该小区南门的保安亭因电气线路故障,电线短路产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起火,起火导致卢先生车辆车尾烧毁。事故发生后,卢先生的车辆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维修报价单》,认定车辆维修总费用为18986元,后卢先生将车辆交付维修,并实际支付维修费11500元。

卢先生认为,在该事件中,他将小车停放在涉案小区没有违反小区管理,也没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则,主观及客观行为均无过错。事后,他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解决纠纷,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无奈之下,卢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8986元及利息和交通费1000元。

物业公司:没收保管费不应担责

面对控诉,物业公司辩称,卢先生并非该小区的居民,他把车辆停放在不能停放的消防通道上,违反了《消防法》有关消防通道不能停放车辆和不能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畅通的规定,属于有错在先。同时,物业公司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只要在小区门口办好登记,业主亲友的车辆都可以免费进入小区停放,物业公司和卢先生为此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保证其车辆安全的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卢先生车辆受损,是因为保安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而不是恶意放火引起的,因此,起火原因源于不可抗力。综上,该案赔偿责任应由卢先生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其车辆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公司有过错担责七成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南门保安亭有关防火等安全使用应负管理及防范义务,且卢先生驾驶的车辆进入小区时得到许可,其停放车辆及位置亦未被物业公司阻止或禁止,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卢先生进入小区公共区域的车辆应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而非放任,因此,物业公司并不能以卢先生不是小区业主,而免除其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责任。

鉴于卢先生车辆车尾烧毁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小区南门保安亭电气线路故障,电线短路产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对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卢先生将其车辆自行选择随意停放于保安亭附近,没有考虑消防通道及车辆安全而适当停放,且停放后疏于照看,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为此,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就涉案车辆车尾烧毁损失,由卢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3450元,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8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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