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关电梯坠楼案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发布于 2017-07-11 08:34:00

7月3日上午十一点钟左右,在长沙瑞都华庭小区,一位奶奶到处在寻找2岁孙女的身影,不少业主得知情况后也帮忙寻找。后来有人反映说听到了坠楼的声音,大家才去天井寻找。最终,大家在4号栋2楼的天井找到了莉莉,可此时她已经昏迷不醒。大家赶紧把莉莉送往医院,遗憾的是莉莉还是不幸身亡。莉莉原本是被奶奶带着在小区玩耍,可怎么会突然坠楼在二楼平台呢?通过电梯监控,大家得知了整个过程。当时,莉莉和另外两个小孩,一共三人走进了电梯。电梯的按钮原本是在9楼,一个5岁的小男孩跳了几下,点亮了18楼的按钮。到达9楼后,三个小孩都出了电梯。可是不久后,5岁的小男孩又将莉莉抱回了电梯。就这样,两岁的莉莉被电梯带到了18楼,走了出去,不久后便发生了坠楼。即使是女孩自己到了18楼,如果没有下面这个隐患,悲剧可能也不会发生。在18楼的楼道口,大家发现这个护栏和其他楼层的并不相同,偏偏这一处的护栏没有玻璃挡板。根据电梯监控以及这个护栏情况,大家判断,莉莉就是从18楼的这个护栏发生坠楼意外。新闻播出后,网友评论铺天盖地,在惋惜女童的生命陨落之际,也痛斥了“熊孩子”的胡闹、家长的粗心和物业的不作为。那么,到底物业占责几分呢?质量第三方特约律师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金志杰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为案涉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小区及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等负有法定的维护、修缮与管理义务,是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案发现场18楼的围栏未安装玻璃,一般需综合相关建设规范、其他楼层有无安装玻璃、现场未安装玻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警示标志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物业公司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从目前相关媒体报道看,可以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女童坠楼死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承担份额问题,需要考虑到死亡女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个人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份额在40%-60%左右。以上分析以目前媒体已进行报道的事实为基础,若后续相关事实细节出现重大变化,则上述分析也可能出现偏差。剩余的责任需要家长来承担。就如很多网友不禁问,这时候家长去哪了?本周发生在温州相似的坠楼事故,提醒了家长,疏忽大意的危害。7月5日上午,温州市区南瓯明园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故,一名6岁男童不幸坠楼身亡。据目击者提供的现场图显示,这名男童当时扑倒在地上,地面是石板;男童6楼家里阳台窗户打开,外面有伸缩的晾衣架。“孩子被发现时,心跳呼吸都没了。”小区住户陈医生说,出事后他马上对男童进行了十几分钟的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遗憾的是,男童最终还是未能被救回来。据了解,男童今年6岁,事故发生当时,男童的家人外出,只有他一人在家里。事情发生后,孩子家人赶过来,欲哭无泪,悲痛欲绝。随后,瓯海梧田警方介入调查,初步确认这是一起意外坠楼事故。所以,在这里,质量第三方要提醒各位家长,您需要做的:(1)平时不常开的窗子要锁好,或者在外面装上栏杆。(2)不要把座椅或者其他可以垫脚的东西放在窗边,防止儿童攀爬。(3)如果是年龄较小的儿童,在换尿片或者替换衣服时,不能让其完全脱离大人,必须要腾出手来护着。(4)定期排查家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未铺平的地毯,没有归在墙边的线路,或者变松的窗台栏杆等。(5)会有水滴溅的卫生间、洗手盆,相对高度比较大的楼梯都要放置防滑垫。(6)对于仍旧处在学步阶段的儿童来说,学步车的安全不容忽视,最好优先选用能够固定的学步车。(7)儿童经常出没的游戏场地要保证安全,不能掉以轻心,地面也要平好。就在前不久,深圳也发生了类似的悲剧:5月7日,深圳市李先生一家带着2岁大的小女孩去一新盘看房时,因为阳台护栏一侧没有安装玻璃,小女孩掉下身亡。当时该楼盘负责人对悲剧发生表示歉意,表态称一定会处理好此事,该承担的责任一定承担,而涉事的销售员也被拘。5月19日,该销售员被逮捕。深圳知名法律评论员张兴彬律师:本案中作为商家的地产公司显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发生惨剧,故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销售人员,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无重大过失,那么本案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其个人分担。由于我国的物业服务边界不明晰,导致小区的各种事故发生时,业主首先追责是物业,所以物业需要做到尽善尽美,不能疏忽任何细节。然而,有一些事故,可能并非是物业的责任。三年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发生一桩惨案,一家六口被入室作案的凶手苏永胜所杀害,苏永胜由此被法院判处死刑。事发后,死者亲属将案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服务义务,给嫌犯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100万元。经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物业公司被判无过错,不需赔偿。近日,死者亲属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近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认为,需要设定的是物业公司注意义务的界限。“物业要使小区的消防等设施处于可以被正常使用的状态,这是物业管理的职责,如果这个界限没达到,出了事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与其注意义务呈正相关,收费越高,注意义务相应的也高。但注意义务的界限一定要在合理限度内,如果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哪怕出现了不利后果,物业公司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注意义务一定是合理的,需要通过合约--物业管理公约、物业合同等来确定。”所以,小区发生的事故原因,并不是非黑即白,需理性地分析具体的情况,物业是否履行了职责,要有依据,不能“想当然”。而涉及小区事故,物业也要第一时间站出来给出说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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