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平台起火殃及住户,业主有权索赔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2万余元。
2015年8月27日17时许,正在上班的田慧(化名)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称她家里着火了。听到消息,田慧立即赶回家中。到家时,消防人员正在破拆房门准备进屋灭火。
看到眼前的场景,田慧感到很疑惑,出门前明明把天然气、电器等都关好了,这场火怎么着起来的?
经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市区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该小区7层露天平台处,起火原因是楼上有人乱扔烟头、火柴等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得知起火原因后,田慧找到物业公司理论:“我早就发现了露天平台上的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多次给你们反映,现在着火了,你们要对我家损失负责!”
“这平台在你家厨房窗户下,没有别的门可以进去,算你的独有空间,为什么要我们来负责。”小区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田慧的损失。
无奈之下,2016年5月4日,田慧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家具烧毁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乌市某小区7层平台发生火灾,造成708室内8平方米面积过火。田慧是708室的房主,该房屋外的露天平台处堆积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其露天平台属本栋楼房的公共部位。
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公共部位物业管理和维护义务,致使房屋露天平台处堆积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造成田慧房屋财产受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因火灾造成的装修损失造价1.2万余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