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小区的车被扎胎、电动车被盗,家住柳州市柳北区桂景湾小区的熊女士因此跟小区物业公司闹僵。今年5月,熊女士打算交齐拖欠一年多的物业费“握手言和”,然而此时物业公司却已将她告上法庭,并表示只有“走完法律程序”,她才能交纳物业费(详见今报5月24日6版)。8月14日,拿到法院判决的熊女士来到物业公司,如约缴纳了拖欠多时的物业费。而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物业公司依据《物业前期合同》提出的每天3‰的违约金被法院依法驳回。
熊女士向记者出示的柳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物业公司要求熊女士一家立即支付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楼道电灯费等,共计805.48元。另外,熊女士从2016年2月5日-2017年5月22日拖欠的物业费按照每天3‰收取违约金,共计527.58元。
对于这笔违约金,熊女士在法庭上不予认可,并提出自己曾经多次主动要求补交遭到拒绝。同时认为,物业公司服务问题导致自己的汽车被扎胎,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也有责任。
为此,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物业公司要求的每天3‰的违约金所依据的《前期物业合同》真实有效,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违约金标准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予以调整。由于熊女士从5月9日起曾经多次向物业交纳物业费,因而法院认定其过错程度不大。另外,由于熊女士车胎被扎、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也确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因而法院判令违约金按照物业费663.6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支付。且违约时间按照熊女士第一次主动缴纳物业费的时间(5月9日)为界限。
昨日,记者陪同熊女士来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法院判决收取了熊女士欠缴的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楼道电灯费等,共计805.48元。同时,根据法院判决,熊女士还交纳了违约金3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