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业主家漏水 物业公司为何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7-08-23 08:59:00

具体案情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被告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用人民币15000元,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李某在2010年4月30日办理验房入住手续后一直没有使用该房屋。2015年10月29日早6时左右,被告李某家的厨房自来水管漏水,造成楼下原告张某房屋被淹,经资产评估损失为49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经查明:被告李某厨房自来水管没有水龙头,该水管的阀门在楼层控制箱内,不知何故被何人打开,致使李某厨房自来水管出水。

被告李某辩称:漏水管线的阀门在室外控制箱,该控制箱属于公共设施,控制箱有锁,平时是锁着的,物业有钥匙。其管理者是A公司,自己没有钥匙,事发前也没有向A公司申请打开阀门。赔偿应由A公司承担。

被告A公司辩称: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供水责任划分,没有约定楼道里的控制箱。李某2010年办理入住手续时的验房单没有提出室内缺少水龙头,没有水龙头原因不详;供热单位也有控制箱钥匙,阀门打开原因不详,原告损失与己无关。

法官认为

本案导致原告损失的水管阀门在室外的控制箱内,不受被告李某控制。该控制箱配有锁,物业有控制箱钥匙。故被告李某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由被告A公司承担。被告A公司的主张,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A公司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4900元,鉴定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A公司承担。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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