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日审结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业主李某因为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停电,造成业主李某经营的超市因无法制冷部分食品变坏,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在停电期间的所有经营损失。
2007年8月,李某在金乡县一商业广场承租一个店面,开了一家超市。根据租赁合同,店面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李某于当月月底向物业公司缴纳。2008年8月6日,因李某未于月底及时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这家超市电源切断,此后李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调,物业公司均推脱,3天未恢复供电,因天气过热,造成李某经营的超市内部分食品变坏,无奈之下,李某于当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3天的全部经营损失。
物业公司提出,其切断电源的行为受开发此商业广场的开发商委托,开发商与业主存在纠纷,自己履行委托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承租店面并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李某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本身存在过错,但物业公司未尽告知业务,擅自对李某租用的店面停电,已超越物业管理服务职权,构成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提出停电是履行房地产公司委托,但这属于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内部协议,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在停电期间的各项损失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