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某小区一业主因对小区物业收取的管理费用有异议,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据此拒缴物业费用长达14个月,小区物业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该业主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周家勇支付原告广西贵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垃圾清理费、水电费合计4094.49元。
2015年7月5日,原告与贵港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贵港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小区的全部物业实施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2年,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各居住物业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铺面业主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元向原告交纳。原告与贵港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月22日对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某小区用水用电进行结算,对该段时期的实际水损率和电损率进行结算,并注明因某小区小区供水、供电设备老化,损耗(包括公摊)部分由各业主按比例承担。被告的房屋面积为92.68㎡,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共欠物业费834.12元,专项维修资金139.02元、垃圾清理费105元、水费544.2元、电费2472.07元,以上合计4094.49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贵港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该合同对贵港市某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并实际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标准与被告的实际房屋面积不符,法院依据被告的实际面积予以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计算的水电耗损率过高,该耗损率是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结算得出,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认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其已使用的水电费及应承担的损耗部分。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