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箱起火烧伤业主,电力公司之责还是物业公司之责

发布于 2017-09-13 09:56:00

电表箱起火烧伤业主,电力公司之责还是物业公司之责?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6日20:28许,江某家底楼楼梯间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底楼楼梯间内公共部位的电力设施及停放的自行车、电瓶车等被烧毁。经上海市黄浦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楼梯间内近门口右侧的木质电表箱内;起火原因系电气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江某在逃生时受伤,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医院住院治疗。经火灾善后工作小组与江某妻子协商,由小区物业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0233元,江某支付了后续医疗费1079元。

2016年4月,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江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江某在火灾中逃生时致左侧4根肋骨骨折,伤后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江某支付了鉴定费2,400元。江某认为其因火灾受到人身损害,电力公司与物业公司作为电力主管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家属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4235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电力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医疗费、鉴定费、律师费按照江某提供发票予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予以计算;误工费、家属护理费按江某及妻子的实际收入,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予以计算;营养费按鉴定报告及相关标准予以考虑;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江某实际住院天数及相关标准予以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鉴定报告确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关标准予以计算;关于物损费、交通费,江某虽未能提供相关发票,但属江某的实际损失,应按江某诉请予以计算;事发后物业公司已向江某支付的60233元,亦属江某的实际损失,并应在物业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

法律分析

电力公司对电力设施负有法定的维护检修义务。本起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部门事故认定,起火点为底楼楼梯间的电表箱内;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现起火点在电表箱,属于电力公司负责维护检修的范围,并无证据证明发生电气线路短路是因电流过载所致,并且如果电气线路因超过一定使用年限而存在老化的情况,电力公司亦应在定期巡查中及时发现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更新改造的建议。因此,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应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对于辖区物业负有日常管理、维护责任,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损害。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仍存在疏漏,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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