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骑车在小区内摔伤,李大爷认为他的受伤与开发商用光面大理石铺设地面、物业没设警示标志有关,将开发商和物业起诉,最终获赔3.6万余元。
李大爷家住莲湖区一小区,2012年5月的一个雨天,李大爷骑自行车在小区里摔了一跤,这一跤摔得不轻,致使他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七级伤残。
对于事故原因,李大爷认为与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在业主出入必经之处用光面大理石铺设地面致地面光滑,下雨天更是湿滑易摔倒有关。同时,物业公司在雨天也没有在湿滑地面处设立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他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对其赔偿。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李大爷本人疏忽大意,在下雨天骑车是造成此次事故主导原因,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开发商在李大爷出行必经之处采用光面的大理石铺设,使业主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在下雨天未对该事发地段作出警示标志,也未提前对该路面进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二被告承担部分责任,给付李大爷赔偿款36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