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火灾责任案例 消火栓无水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于 2017-09-20 08:45:00

物业火灾责任案例消火栓无水物业公司被判担责文章:深夜20层高楼上突发大火,一名中年男子在火海中丧生,火灾共造成5户人家直接经济损失近8万元,但具体起火原因不明。昨(1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死者的妻子与儿子将小区开发商及前后两任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南充某物管公司未尽到消防安全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Part1深夜高楼起火一人死亡五户受灾

中年男子金光照,住在顺庆区滨江中路某小区一栋楼房20层的一套住房里。2016年10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金光照家突然起火,当晚只有金光照一人在家。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南充某物业公司值班保安听到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警报器发出响声后,立即通知办公室人员联系119报警,同时与工作部部长及另一名保安一起到现场准备入室用灭火器灭火。

当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已有部分业主陆续赶来,大家赶紧敲门并呼喊,里面无人应答,有人又用木板使劲地拍打房门和旁边的防护窗,但房门仍未打开,也没人回应。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调度室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下属顺庆区大队奔赴现场处理火情。

消防战士何梁平第一个到达火灾现场后,用尽全身力气,撬了几次防盗门都没有撬开,最后利用破拆工具才撬开了防盗门。进入房间后,面对熊熊火海,何梁平首先想到利用消火栓灭火,结果发现消火栓中一点水也没有。消防大队只好安排供水班连接水带,从楼下向20层高楼上的金光照家供水灭火,经过消防战士近一小时的奋勇扑救,终将肆虐的火魔降伏。但这时大家才发现,金光照已在室内死亡,家中已被烧得一塌糊涂,邻近四户人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庆区大队对火灾现场勘验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过火面积20平方米,火灾造成5户受灾、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79342.50元。起火点位于客厅沙发西转角且稍偏北位置,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类起火、放火、自燃、静电起火、雷击引起火灾,不能排除无焰火源起火引发火灾。顺庆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对金光照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38.5毫克。

Part2状告开发商和物管死者家属索赔80万

事故发生后,死者金光照的妻子黄白鹤、儿子金大广等亲属悲愤之余,认为小区开发商和前后两任物管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与其交涉时未能达成一致。

2017年4月10日,黄白鹤与金大广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小区开发商南充某房产公司、小区前后两任物管公司成都某物管公司和南充某物管公司,索赔损失。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原告在庭审时诉称,因开发商和物管公司对小区的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火灾发生后消火栓无水,导致金光照死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扩大。被告应对原告的直接损失全额赔偿。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2912.50元。

但3名被告在答辩时均称火灾的发生与他们无关,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南充某房产公司认为,事发小区虽系本公司开发,但消防设施经消防部门严格验收合格,根本不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全的问题。

被告成都某物管公司辩称,本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0日退出了事发小区,于同年10月22日向小区业委会及社区居委会移交了包括消防资料、消防系统在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对该小区的设备设施不再负有责任,也不可能介入相关维保工作。本案遇难者金光照作为业主,理应对自己的家庭财产负有直接的保管与合理使用责任,火灾发生在其家中,虽然目前难以查明直接起火原因,但显然与其房屋内存在某种不安全因素有关。

被告南充某物管公司辩称,事发小区消防系统在本公司进场时已经存在问题,当时已向业委会呈报,因此消防系统存在的问题与本公司无关。造成火灾的原因与死者金光照个人之间有重大因果关系。

Part3消火栓为何无水原因是漏水所致

关于消火栓无水的问题,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南充某物管公司项目部经理在顺庆区公安分局石油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消火栓管道是通畅的,只是消火栓没有水,因为地下车库归开发商管理,车库内有漏水点,漏水很严重,只要消火栓储存水,漏水就会淹没车库,所以消火栓管道一直没有储存水。这是前一家成都某物管公司遗留的问题,至今我们没有处理好。

事发前,石油南路派出所向南充某物管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于10月15日发现因2幢1单元的管道漏水造成消火栓压力不够,遂向社区汇报并将漏水处挖开准备进行处理,但直到此次火灾发生前都未进行处理。

Part4物管公司未尽职责法院判赔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未认定起火的直接原因,但因起火部位位于客厅,故可以认定起火原因并非被告南充某物管公司引起。

被告南充某物管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在发现消火栓无水和压力不够的情况且经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后,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但被告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

但被告公司对起火原因并无过错,且火灾发生后也积极组织施救,故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二原告损失的15%。

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应按照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统计的财产损失79342.50元为准。加上金光照的死亡损失,共计721275.50元,被告南充某物管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8191.32元。

法院还认为,另外二被告即南充某房产公司以及成都某物管公司,对火灾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9月上旬,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充某物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白鹤、金大广赔偿108191.32元。(除消防战士外,其余均为化名)(记者何显飞)

律师说法

消火栓无水物业担责于法有据

律师王子石:根据《消防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管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未能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致使火灾损失扩大,二者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物管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因为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金兴照本人,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只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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