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离岗睡觉 物业辞退无据

发布于 2017-12-21 11:51:00

某物业公司指称公司保安何先生在上班时离岗睡觉,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何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公司不能在法庭上提供保安何先生离岗睡觉的证据,判决公司应向何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来自浙江的何先生于2001年3月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曾于2005年7月签订劳务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协议,何先生仍在该物业公司工作。

2006年6月5日,公司对何先生作出违纪处罚通知书,认为何先生于2006年6月3日凌晨工作时离岗睡觉,根据公司奖惩条例规定,对他作出辞退处理。7月3日,何先生以无故被公司辞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补付5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1500元。

审理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徐某和陈某两人的书面证词,证明事发当日查岗时发现何先生离岗睡觉。可在开庭时,只有徐某一人到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应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以何先生上班时离岗睡觉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违纪事实及违纪处罚依据。因证人陈某未能出庭作证,故法院对其证词不予采信;而徐某虽到庭作证,但她作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词证明效力不高,仅凭徐某一人证词法院难以认定何先生存在违纪事实。故公司对何先生的处罚决定属事实不清,处罚不当。公司单方面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何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0.49元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53.24元;并补缴2004年7月至9月及2006年3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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